首页[万泰娱乐]平台1.原洪源养殖场养殖孔雀,因疫情无公害处理导致无法破产的后续问题。根据川办发【2020】49号文件中7.8.9条提到转产转型的资金和贷款问题没有落实。2.疫情导致家庭离婚,养殖场债务落在魏*一人身上(现区水利局公职人员),李**书记说等有政策来了在支持,现有政策导致乡村振兴贷款无法执行,望解决。3.办理乡村振兴贷中的问题,魏*公职身份农业局不给办理贷款手续(家中人员父70岁,母68岁,儿在部队服役银行也不给办理贷款,前妻在外地打工还贷,也不愿意回来做养殖),朋友、同学也找了不同意来做企业法人和办理贷款手续。4.农商行10月19日还利息2.1万元,借的信用卡和各行的利息每月要还,现在欠饲料款13万了。人工工资没有发放,改建的材料款也在要,举步维艰,艰难度过,再也无法维持运行,急需解决乡村振兴贷款问题。
网友:您好!留言收悉。经广元市利州区农业农村局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一、您反映的川办发[2020]49号文件中7.8.9条提到关于转产转型资金和贷款没有落实问题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草局关于稳妥做好禁食野生动物有关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20〕49号)文件精神,广元市利州区制定了《利州区禁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退出补偿及动物处置工作方案》,2020年对全区内持有合法证件、依法依规退出,并对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置的6家人工繁育主体给予经济补偿291.4876万元,您作为法人的元凤养殖专业合作社(原洪源养殖场)在6家名单内,去年相关资金已经拨付到位,所以不存在转产转型资金没有落实的问题。二、您反映的现有政策导致乡村振兴贷款无法执行的问题(一)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支持对象和条件根据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0年8月10日以主动公开形式印发的《关于印发〈广元市利州区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的实施方案(修订)〉和〈广元市利州区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广利府办发〔2020〕3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支持对象和条件如下:1.支持对象区内从事农业种养、加工、流通的优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专业大户、返乡创业人员、农户以及与农业相关的社会服务化组织等。2.支持条件(1)农业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农业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经营稳定,发展潜力较大,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无较大或较多涉诉案件。申请贷款时无不良逾期贷款余额或承担担保责任的不良贷款余额。(2)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状况良好、产权明晰,具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且资产优良,无欠税、欠工资、欠社会保险金等行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须经过县级主管部门认定。(3)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成员原则上不少于20户。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户以及返乡创业人员等须有固定的住所和经营场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须经工商部门注册并实际运营1年以上。(4)通过风险补偿金获取的贷款必须用于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综上,根据政策规定,只要条件符合者,均有资格申请乡村振兴贷款,不存在现有政策导致乡村振兴贷款无法执行问题。三、您反映在办理乡村振兴贷款中,因您公职身份农业农村局不给办理贷款手续的问题(一)关于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的相关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中发[1986]6号)禁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并对相关问题做了进一步规定:各级党委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隶属于这些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特殊批准的以外,一律不准在各类企业中担任职务。已经担任职务的,必须立即辞职;否则,必须辞去党政机关职务。在职干部、职工一律不许停薪留职去经商、办企业。已停薪留职的,或者辞去企业职务回原单位复职,或者辞去机关公职。上述机关的离休、退休干部,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批准者外,不得到国营企业任职。如果到非国营企业任职,必须在离休、退休满两年以后,并且不能到原任职机关管辖行业的企业中任职。离休、退体干部到企业任职以后,即不再享受国家规定的离休、退休待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职职务领取报酬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出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二)广元市利州区农业农村局受理办理情况2021年8月11日,魏洪提交了经上西街道办事处初审签章《利州区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支持对象项目目录库申请表》,申请贷款项目为梅花鹿养殖基地建设项目,申请贷款额度为200万元。我局于2021年8月16日对魏洪提交的贷款项目入库申请资料进行了专家评审,同时,评审人员对魏洪梅花鹿养殖基地进行实地核查,该项目实地经营情况与申请资料的经营地址、产业方向一致。在审批过程中,发现魏洪为公职人员,立即将这一情况报请区纪委监委派驻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审查,经审查,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中发[1986]6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等规定,在职干部不得从事经商、办企业。我局于2021年8月20日告知您不能推荐入库的原因,并要求撤回申请资料。(三)区委领导专题研究情况2021年10月20日,广元市利州区委副书记王华南主持召开魏洪乡村振兴贷款事宜专题会议,区委群工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参会。会议研究决定,魏洪属水利局在职公职人员,身份不符合,要求区农业农村局按政策办理,不予支持其申请乡村振兴贷款从事经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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